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
(二)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观。马克思认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在此方向下,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价值追求,哪些应该坚持,哪些应该放弃,哪些应该作相应调整,均需要进行一番反思。所谓实质公正,即仅仅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既定的规则或公认的原则办事还不能算公正,只有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那才叫公正。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因此,对司法独立的价值不能绝对化,更不能神圣化。本文拟就这一论题作初步的探讨,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与法学界同仁共同商榷。
总之,自英国19世纪初最早产生政党以来,伴随着政党对选举制度的实质影响,各国政党在选举获胜之后,用以一统三的方式,沟通和运作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司法的政治特性难以避免。首先,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真实始终是第一性的.而法律真实是第二性的,如果没有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无从谈起。《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在城镇残疾人口中,仅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23]在发展权问题上,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问题尤为突出。
数据显示,2005年,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确定是否有罪之前,享有受到正当的程序式审判的权利。
在不区分学科的前提下试图使用一个标准来界定不同学科上的弱势群体的做法,其可行性、合理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也没有实际意义。俞荣根、张立平将弱势群体分为广义的社会弱势群体和狭义的社会弱势群体,并认为广义的社会弱势群体,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否具有平等的话语权为衡量指标,凡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事项缺少发言权和意志自由的群体,都可以被称为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援助,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保障具体包括医疗保健、疾病福利、失业福利、老年福利、就业工伤福利、家庭福利、孕产期福利、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福利、幸存者福利等9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发展权的基础被看成是生存权的结果。如在整个国家都处于饥荒、灾难、人祸时期时,全社会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可能都无法满足温饱水平,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将大部分人都认定为弱势群体?比如说中国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温饱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问题,几乎所有普通民众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实现,这时我们是否能将全部普通民众都认为是弱势群体?显然不能。
在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亦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按照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或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弱势群体中。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变迁的进程中,这个群体是社会援助的对象,是社会福利的接受对象。概念直接决定研究对象以及之后的社会政策与措施,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弱势群体的意义在于他们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如果将所有普通民众都认定为弱势群体,那么就丧失了弱势群体自身的意义。国家应当为所有的人提高受教育的机会,保证所有的人都能享受教育权。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确定的基本原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宪法,在未获得劳动者身份之前,公民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就业权和就业前的培训权,至于年老体弱时接受国家和社会援助或救济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险权和医疗卫生权等,则属于他的其他社会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劳动者那里则是随同劳动权的享受而存在,即是劳动权本身的内容。贫困人群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
在社会意义上,弱势群体的弱势体现为被歧视,合法权益被侵犯。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6](五)综合分析视角。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29]中国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多数残疾人口没有独立的经济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11]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载《前线》2001年第5期,第23-24页。
[15]钱大军、王哲认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获得公正审判权及辩护权。[6]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仅有生存权还不足以体现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因为生存权只确定生存的最低标准,要使这种区别即人的社会性充分展开和充分实现,还应从人的求生本能进化到追求生存质量上来,使人能不断发展自己的肉体组织与精神组织,使各集体主体拥有在自己的生存时空内发展自己的生存能力并提高生存质量。
而且受教育权也是改变社会弱势从长辈向晚辈传递的主要途径。社会性别是相对生理性别而言的一个概念,是社会学家用来描述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因文化不同而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的范畴。
而劣势一词,英文为disadvantaged,是与优势(advantaged)相对应。[17]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弱势群体自身界定不清,势必影响弱势群体研究的科学性。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作场所中,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工种差、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以及工资经常被拖欠等。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在年老、疾病、残废、失业等非正常情况下人们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弱势群体的界定仅仅从经济上讨论仍不完整,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受教育少、能力差等同样是弱势群体的特征。如果是关注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那最好选取经济视角。
《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国外研究中的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的界定对研究弱势群体具有借鉴意义,但是没有必要硬性将中国理论研究中的弱势群体与国外研究中的脆弱者群体和劣势群体趋同。
[23]在发展权问题上,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问题尤为突出。弱势群体中的不仅是相对于强势,也是相对于中势。
当今世界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3]张友琴:《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工作模式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1wxvo.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61223/986.html
有话要说...